上海工傷咨詢律師請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傷嗎
最高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上述條款主要針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搶救的情況?;丶液笕メt院治療或者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請10600號裁定中認為,宿舍作為員工的工作休息場所,可視為工作的合理延伸。
上海工傷咨詢律師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況,供參考!
熊曉華是南昌一家餐館的一名員工,主要在廚房工作。他于2014年5月1日上午正常工作,當天下午2點左右被發現在宿舍死亡,公安機關證明是其他異常死亡。熊小華家屬于2014年7月22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
上海工傷咨詢律師經調查取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092號工傷鑒定,認定熊曉華于2014年5月1日上午10:00左右在工作期間。工作突然感到身體不適,于是向餐廳廚師請假回宿舍休息,當天下午14:00左右被發現死亡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為因工死亡。
同年12月8日,公司拒絕接受工傷認定,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15年3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220號復議決定,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熊小華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證詞不一致,沒有任何有權機構出具的突發疾病死亡證明,092號工傷認定事實不明確。
家屬拒絕接受,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程序問題,法院撤銷了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重新審議。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重新作出220號行政復議決定,仍撤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92號工傷認定。家屬不服,再次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熊小華在宿舍死亡應理解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可視為工傷。
經審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正常工作的工人應被理解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這種情況下,死者熊曉華應被理解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至于死者熊曉華的死因,公安機關已經排除了刑事原因的死亡。從常識的角度來看,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死者死于非突發疾病,死者死于突發疾病。
本案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面對不同證人的不同陳述,并根據相關情況綜合判斷死者熊小華的死亡情況。
綜上所述,2016年5月24日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被法院撤銷。
市政府上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本案認定為工作死亡錯誤!
市政府拒絕接受,并向江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市政府上訴的原因如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
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熊曉波的證詞不僅前后矛盾,而且其證詞與案件結果有利益關系,因此其證詞不能作為依法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熊曉波事件發生當天吃飯。請假的具體時間不清楚,因為它和熊曉華不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熊曉華是否因為不舒服回宿舍睡覺也有很多演講,所以證詞不可接受,加上熊曉華和原告的特殊關系,因此證詞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查明熊小華的具體工作時間,認定工亡事實不清楚。
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7日、2014年8月12日給予吳曉斌(餐廳合作伙伴)。熊曉波。熊曉興的調查記錄顯示,吳曉斌。熊曉波和熊曉興對熊曉華的工作時間有不同的看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發現這一點,但只是認為熊曉華在工作時間不舒服,回到宿舍休息后死亡,然后工作死亡,事實尚不清楚。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引用《工作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熊小華死亡為適用法律錯誤。
目前,沒有證據表明熊小華因病死亡,熊小華不能被推定為因病死亡。熊小華被發現時死亡,醫療機構診斷和治療沒有客觀事實,48小時不適用于本案。
二審判決:宿舍作為員工休息的地方,可以看作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所以是工傷。
江西高等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或48小時內無效搶救。
根據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未當場死亡,但在48小時內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熊小華工作崗位的認定。關于熊小華的死亡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崗位。
員工可以認定為工作崗位,以完成自己的工作或具體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公司員工熊小波。熊小興關于熊小華請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證詞是一致的。
公司員工劉小鵬。熊小興的證詞證實,熊小華當天早上去商店吃早餐請假。熊小華在事件發生當天請假,暫時回到宿舍休息。熊小華死亡的地點是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作為員工的工作和休息場所,宿舍可以被視為熊小華工作的合理延伸。
因此,熊曉華在工作時間請假回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證明,救護車到現場急救,患者現場死亡,公安機關也證明其他異常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熊小華在非工作狀態或非工作崗位上死亡。
綜上所述,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熊曉華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項的規定,并作出工傷決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原審法院在法律概念上肆意擴大了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解釋。
公司拒絕接受,并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原因如下:
原審法院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認定,肆意擴大了兩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釋。同時,只有從常識推斷死者死因是突發疾病死亡,員工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死者是突發疾病死亡,所以如果回到宿舍后去醫院治療或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因此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法院:不要爭論,宿舍可以被視為工作的合理延伸,是工傷!
經審查,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被申請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220號復議決定是否合法。上述220號復議決定撤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本規定,無論是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搶救死亡,工傷的關鍵在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必須突然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熊小華在上班時間請假回單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該宿舍作為員工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熊小華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證明證實事發當日,救護車到現場急救,病人已現場死亡,公安機關亦證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審法院認為熊小華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上述認定并無不當。
上海工傷咨詢律師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號復議決定,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力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于法有據,并無不妥。綜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網站聲明:本文“上海工傷咨詢律師請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傷嗎”資源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注意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時可能出現的坑詳細閱讀
注意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時,上海市勞動仲裁律師事務所建議離職證明上的五個坑!一、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要明確。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將直接影響經濟補償、社會保障支......
-
放任下屬私接公司業務賺外快,能合法解雇嗎詳細閱讀
放任下屬私接公司業務賺外快,能解雇嗎?上海專業勞動律師以案例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厩闆r根據寧對深圳正聯浩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提交的談話錄音證據......
-
員工離職帶走商業機密為何公司卻沒辦法詳細閱讀
在公司經營中,因員工泄露而損害公司的案件時有發生,但大多數時候,裁定員工泄露秘密并侵犯公司利益并不容易。以最簡單的離職員工帶走客戶信息為例。是否泄露商業秘密?在......
-
公司不知情情況下開除懷孕員工是否違法詳細閱讀
公司不知道員工懷孕情況下終止合同是否違法?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前來解答基本案情2019年3月,一家演藝公司擔任主播,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2月,......
-
上海市企業復工復產如何防范商業秘密泄露詳細閱讀
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上海復工復產正在有序推進。在這些復工復產的企業中,有很多高科技企業,商業秘密是這些企業的生存之本。近日,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檢......
-
不繳社保每月領1500元社保補貼屬不當得利詳細閱讀
員工申請不繳社保每月領1500元社保補貼2012年8月28日,史一龍加入北京蒙古運輸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2月28日。合同還規定,甲乙雙方......
-
公司虧損拒絕發放員工績效獎金詳細閱讀
案件經過李先生拒絕接受,向單位索要6萬元以上的獎金。經過勞動仲裁,雙方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好勞動糾紛律師看到最近,海淀區法院裁定,該公司支付了李先生6萬多元......
-
企業能否因員工不交接工作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詳細閱讀
案件簡介林在上海一家金融投資公司擔任風險控制職務。雙方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約定林的基本工資為2萬元。2020年2月15日,林某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也當......
-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談自愿放棄社保還能以此為由仲裁嗎詳細閱讀
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王某翔加入一家休閑用品公司。自2010年3月1日起,王某翔與一家休閑用品公司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祥以年齡為......
-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解讀因員工過錯造成單位損失的賠償責任詳細閱讀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鑒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確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時,應當保持必要的約......